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81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林淑華 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請提出完整機車竊盜損失險契約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