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81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林淑華 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請提出完整機車竊盜損失險契約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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