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萊恩選任辯護人陳國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016號、107年度偵字第14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萊恩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萊恩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惟被告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3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07年10月1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 爰依 職權自107年11月20日起撤銷對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林岳葳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