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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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陳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9750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16點69計算之循環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19點69計算之循環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意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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