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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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泰隆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7月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