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兆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952號),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三號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九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三號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9月」之記載係屬誤繕,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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