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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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天地展覽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家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9,
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紘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