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天地展覽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家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9,
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紘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鍾小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