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朴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劉嘉祥 被告 侯博元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朴交簡字第2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