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原告 蔡祐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爆蛙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15,299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