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15號聲請人 陳金玉 相對人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14日向聲請人陳金玉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約定106年11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逾期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付違約金,相對人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債務人上開債務之擔保,經登記在案。未料相對人屆其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正本各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