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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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原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原簡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4307號),認依卷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由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文林信介 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信介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不知循正當管道賺取所需,任意竊取
他人之機車,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然審之其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非重且所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業經發還告訴人 連家儀 ,暨其犯罪後於警詢時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量其教育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犯行竊得告訴人連家儀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而屬其等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於本案遭查獲後,所竊取之普通重型機車業已尋獲發還告訴人,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民國112年6月29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24006732號函在卷可稽(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032號卷第39頁),則此部分已犯罪所得之直接發還,若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亦有重複剝奪被告犯罪所得而有過苛之虞,爰不就此部分犯罪所得諭知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至善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4307號被告林信介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之9(另案在法務部○○○○○○○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阿美族原住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信介於民國111年11月6日10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前,見 連健傑 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發動電門方式竊取該機車作為代步工具。嗣為警於111年11月8日2時30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6巷內尋獲該機車(已發還車主連家儀)。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信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於警詢中坦承於上開時、地,竊取上開機車之事實。2被害人連健傑於警詢中之指述證明上開機車於111年11月6日10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前失竊之事實。3監視器畫面1張、被告為警查獲時照片1張竊取上開機車之人所戴頭巾及穿著之拖鞋,與被告為警查獲時之所戴頭巾及穿著之拖鞋相符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6日
檢察官陳力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彭文詣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原易 字第 11 號(113.01.22)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原簡 字第 22 號判決(113.01.23)【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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