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4號上訴人 葉鴻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佳鴻 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事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賴彥魁
法官劉以全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