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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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債務人曾靜觀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呂懿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167元,第6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30,473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18,497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薪資為19,016元等情,有薪餉明細表、101年12
月至103年2月份薪資轉帳存簿明細、奕誠精密有限公司證明書等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之長子林○○(00年出生)尚未成年,有受扶養必要
,而債務人之配偶每月收入約45,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甲○○之稅務電子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可佐,是債務人主張需分擔子女之扶養費乙節,應可採信。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
約10,894元,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及財政部公告之103年度納稅義務人扶養未成年子女與法定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14,411元【計算式:10,869+(7,083÷2)=14,411】,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同意在第6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30,473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保單解約金尚餘30,473元,有債務人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30,473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384,000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327,864元【以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受扶養人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244+(6,834÷2)》×24=327,864】,扣除後剩餘56,136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618,497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陳報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於申辦信用卡時陳稱任職於唯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會計乙職,每月收入約35,000元,現月薪僅18,766元,差距甚大,顯不合理;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與
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制,且其過往或將來薪資收入實難作為現有薪資之判斷依據。觀諸債務人101年12月至103年2月之平均薪資為19,016元,係以時薪計算,且無年節禮金等情,此有奕誠精密有限公司證明書、薪資轉帳明細等可資為證,且債務人為受僱勞工,薪資之高低或加班機會之有無,本非其所能掌握,況更生方案係考量債務人未來六年間能順利履行,始有實益。債權人主張之信用卡申辦資料距近已將近10年,無論社會經濟環境、景氣、企業徵才條件、債務人之勞動能力等求職背景均有重大變遷,自難遽予認定債務人現階段可謀得較目前更高收入之工作而不為。是債權人之主張,尚非可採。
㈡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清償成數過低,顯不公允云云,實對於本條例之相關規定與立法意旨有所誤解,自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及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①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167元。││②保單解約金(第6期):清償新臺幣30,473元。││(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701,678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618,497元。││4、清償成數:22.89%││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清償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第1~72期│保單解約金││││││││(第6期)││├──┼────┼─────┼────┼──────┼──────┼──────┤│一│台新國際│301,465│11.16%│911│3,401│68,993│││商業銀行││││││├──┼────┼─────┼────┼──────┼──────┼──────┤│二│遠東國際│326,214│12.07%│986│3,678│74,670│││商業銀行││││││├──┼────┼─────┼────┼──────┼──────┼──────┤│三│甲○(台│192,971│7.14%│583│2,176│44,152│││灣)商業││││││││銀行││││││├──┼────┼─────┼────┼──────┼──────┼──────┤│四│元大商業│581,540│21.53%│1,758│6,561│133,137│││銀行││││││├──┼────┼─────┼────┼──────┼──────┼──────┤│五│國泰世華│227,255│8.41%│687│2,563│52,027│││商業銀行││││││├──┼────┼─────┼────┼──────┼──────┼──────┤│六│中國信託│285,804│10.58%│864│3,224│65,432│││商業銀行││││││├──┼────┼─────┼────┼──────┼──────┼──────┤│七│第一金融│432,287│16%│1,307│4,876│98,980│││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八│日盛國際│351,964│13.03%│1,064│3,970│80,578│││商業銀行││││││├──┼────┼─────┼────┼──────┼──────┼──────┤│九│勞動部勞│2,178│0.08%│7│24│528│││工保險局││││││├──┴────┼─────┼────┼──────┼──────┼──────┤│合計│2,701,678│100%│8,167│30,473│618,497│└───────┴─────┴────┴──────┴──────┴──────┘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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