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02號聲請人 鄒朝儀 (即 鄒子北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楊榮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6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5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002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003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004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005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006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007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008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009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010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