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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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重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再字第8號上訴人 王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忠信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2,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宜芳
法官黃悅璇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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