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宏陽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被告即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鐘思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應共同給付其損害賠償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0萬元,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2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