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衍澤
黃婉婷共同選任辯護人謝惠晴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7362號、110年度偵字第2723、8383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317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中簡字第96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2時29分宣判,惟因本案案情繁雜,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案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