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8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國祥
指定送達:高雄民族社區○○○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維那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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