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9650號債權人 黃素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榮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 謝昀臻 是否為債權人黃素琴之代理人?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9年1月18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本件係以投資協議關係請求,如
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㈤確認證物名稱為「借據影本一份」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更
正為協議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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