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債權人 温美芳 債務人 黃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