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智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智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智簡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子箴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6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子箴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及貼紙分裝袋叁包,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子箴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罪。其非法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於同一商品後,進而販賣上開商品之行為,應為使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書意旨認被告所為尚觸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與上開罪名間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此部分所引條文容有誤會,應屬贅述,併予明。查被告自民國101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2年5月22日為警查獲止,前後多次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係以一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動畫份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花生米世界有限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罪之一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殊屬不該,然考量被告自始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可,並衡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獲取之利益,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職業為攤販之生活狀況、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參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疏失而觸犯本件刑章,犯後業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經本院調解成立達成和解,告訴代理人並具狀請求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4909號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且刑罰之執行,對被告之改善尚不具必要性,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並刑之宣告後,被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5條之罪之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貼紙分裝袋(大、中、小)3包,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8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小 熊維尼 商標圖案貼紙6張及「CLOT」商標圖案貼紙4箱,遍查全卷並無認定係仿冒商品,亦非刑法第38條第1項各款所得宣告沒收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一:
┌──┬────────────────┬──┬────────────┐│編號│仿冒商標之品名及│數量│商標權利人│├──┼────────────────┼──┼────────────┤│1│仿冒「adidas」商標之貼紙│6張│德商阿迪達斯公司│├──┼────────────────┼──┼────────────┤│2│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貼紙│97張│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仿冒「KUROMI」商標之貼紙│14張│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仿冒「MYMELODY」商標之貼紙│15張│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5│仿冒「MINNANOTABO」商標之貼紙│36張│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6│仿冒「小叮噹」商標之貼紙│8張│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7│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之貼紙│14張│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8│仿冒「Rilakkuma」商標之貼紙│22張│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9│仿冒「SNOOPY」商標之貼紙│30張│美商花生米世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