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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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236號債權人 莊裕愛 債務人 黃進陵
陳雅雯
一、債務人黃進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進陵、陳雅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00,000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85條第1項、第124條定有明文。
是票據之追索應以票據之發票人或其他債務人為之。經查,聲請人提出票號0000000之支票(下稱上開支票)正面影本,發票人為黃進陵,未提出背面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7月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提出上開支票陳雅雯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釋明文件,債權人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補正上開支票之背面影本,陳雅雯並無背書,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就上開支票對陳雅雯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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