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政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等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0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政輝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彭政輝因犯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70日,緩刑2年,並應於緩刑期間給付告訴人 蕭智元 、 林東良 各新台幣(下同)1萬元,而於民國109年4月1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從未履行給付義務,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之最後住所地為臺北市文山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先予敘明。
三、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緩刑制度之目的在鼓勵惡性較輕微之犯罪行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善,復歸社會正途;又緩刑宣告得以附條件方式為之,亦係基於個別預防與分配正義,俾確保犯罪行為人自新及適度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為目的,然犯罪行為人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故而設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所謂「情節重大」之要件,當從受刑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四、再按法院於宣告緩刑時,同時命被告履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因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明定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執行之,即刑罰之執行,屬檢察官職權,此時,自得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緩刑該附條件之判決時,本於裁量指定其履行期間,僅於所指定履行期限有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由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為由,向法院聲明異議,蓋若逕以緩刑期間屆滿之日為履行負擔之截止期限,倘受刑人於該緩刑期間屆滿前全部或部分不履行負擔,因執行檢察官於緩刑期間屆滿前均無從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無異使受刑人一方面既可享有無庸入監執行之利益,一方面又可無視法院諭知緩刑附條件之拘束,將使法院當初緩刑判決附條件之用意無法貫徹,實非設置緩刑制度之本旨。準此,倘受刑人未依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履行期間完成應履行之負擔,即屬該當違反緩刑宣告所定之負擔。
五、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
易字第3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70日,嗣受刑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05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給付告訴人等2人各1萬元,該判決業於109年4月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指定履行前開負擔之期限為110年9月30日,嗣並先後於109年6月9日、109年7月7日、110年12月28日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於合法收受執行傳票後,均未到案,復無在監押,且迄至111年1月22日前仍未各給付1萬元予告訴人等2人,告訴人等2人爰同意宣告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情,有士林地檢111年1月19日、同年月22日之公務電話紀錄、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顯有逃匿且故意不履行之情,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允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裁定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世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