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5號聲請人 蕭榮宗 相對人京城御花園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劉志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確認區公所報備之104年規約無效,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50,5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00,500元【計算式:1,650,000元+100,000元+50,500元=1,80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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