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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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投簡字第307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捌萬零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9年5月4日與原告訂立小額信
用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公司所發行之救急現金卡,依契約
第3條、第7條約定,於繳款期限前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
之利息,逾期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並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自89年5月7日起至94年12月25日止,
動用該卡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尚未清償,詎被
告於95年4月20日未依約給付應繳金額,依約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被告現尚積欠本金280749元、到期利息4913元未清償
等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
覽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僅提出書狀
陳稱被告有誠意與原告協商無擔保債務款項;並自97年3月
份起已寄出書面文件請金管會及各大債銀行重新協調,被告
多重債務景況,希望以還款能力作為裁量云云,惟被告所辯
均乏所據,自不足採,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消費借貸及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3090元,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
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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