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業務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月間起至同年10月底某2日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15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1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原宣告緩刑部分,業經本院96年度撤緩更㈠字第2號裁定撤銷緩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關於罪犯赦免減刑令之適用,均應以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為標準,無比較新舊法律變更而擇其較輕者加以適用之餘地(司法院36年6月17日院解字第3499號解釋參照),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