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減為拘役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間,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二○號判處拘役十五日(聲請書誤載為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者,不算(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項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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