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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