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8號
原   告  林鑫
被   告 大川磐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恒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臺中市,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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