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47號原告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旗鉀加油站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