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132號債權人 彭瑞久海瑞企業工程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於聲請狀補正海瑞企業工程行之公司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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