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4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對於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即上訴人是否承擔訴外人 蘇啟俊 對被上訴人之債務之判斷,受本院民國97年度訴字第1708號清償債務事件(嗣上訴二審繫屬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98年度上字第36號清償債務事件)就被上訴人與蘇啟俊間有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認定結果之影響,而於98年10月7日裁定本件訴訟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
98年度上字第3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98年度上字第36號被上訴人與蘇啟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和解成立終結,有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附卷可稽。是以,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之原因已經消滅,本院 爰依 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藍家慶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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