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7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