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59號被告 陳家福 具保人 郭侃軒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侃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7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家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由具保人郭侃軒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無著等情,而具保人到庭表示無法聯繫被告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各
1份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7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