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婚字第518號原告 陳秋柑 被告 葛元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被告似因在外積欠債務,於民國100年9月間離家後即行方不明,期間均無與原告聯繫,亦無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及扶養子女,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訴請准予兩造離婚等語。並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有明文規定。又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拒絕與他方同居,即係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
五、經查,兩造現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於100年9月28日出境後,迄無再度入境之記錄等情,有兩造之戶籍謄本、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憑,復據兩造之子女 葛開治 到庭證稱:伊不知道被告目前人在哪裡,有聽爺爺奶奶說被告在大陸,具體情況伊也不清楚,這十年來被告並未與伊、原告或弟弟聯絡等語明確,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被告離台迄今已9年餘,期間未與原告共同生活,且音訊杳然,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被告又未主張有何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其所為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訴請離婚,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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