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聲字第15號抗告人 顏秀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慶隆 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到院,依法須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