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永成潘介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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