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俊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俊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俊穎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賴俊穎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至4為得易刑處分之罪,附表編號
5則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賴俊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業務過失致死│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9日│107年1月24日│107年1月23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南投地檢10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7846號│偵字第517號│偵字第51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實││532號│302號│302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7年8月21日│107年8月2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決││532號│302號│302號││├────┼─────────┼─────────┼─────────┤││判決確定│107年2月5日│107年9月11日│107年9月11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68號│││字第3719號(臺中地│(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檢107年度執緝字第││││1139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施用第一級毒品││││通工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8日│107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0141號│偵字第704號││├─┬────┼─────────┼─────────┼─────────┤│最│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8│107年度訴字第179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9日│107年9月28日││├─┼────┼─────────┼─────────┼─────────┤│確│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8│107年度訴字第1793│││決││號│號│││├────┼─────────┼─────────┼─────────┤││判決確定│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22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083號│字第169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