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1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理人 鄭兆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耀 科兼 林文 弘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耀甲 即林 文弘 之繼承人相對人林 陳阿麵 即 林文弘 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怡秀 即林文弘之繼承人債務人 彭斯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耀科 、彭斯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原抵押權權利人即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⑴民國(下同)82年10月6日⑵84年10月17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最高限額新臺幣3,870,000元⑵最高限額新臺幣240,000元之抵押權,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7月7日將抵押權及債權讓與移轉與聲請人,經登記如下: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95年7月7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最高限額新臺幣3,870,000元⑵最高限額新臺幣240,000元。
(四)存續期間:⑴自82年10月6日至112年10月6日止⑵自84年10月17日至114年10月17日止。
(五)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林耀科、彭斯萍,⑴⑵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林耀科、彭斯萍於84年10月24日向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3,42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9年10月2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惟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雖債務人彭斯萍於84年12月20日就附表編號1之建物;於84年12月23日就附表編號1之土地及附表編號2之建物,將其原有持分因買賣登記予案外人林文弘,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而林文弘於104年6月18日死亡,林耀科、林耀甲、 林陳阿麵 、林怡秀為其繼承人,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已因繼承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里區○○○段││7│1,299.07│10000分之467│││││││││(林耀科10000分之233,林耀科│││││││││即林文弘之繼承人、林耀甲即林│││││││││文弘之繼承人、林陳阿麵即林文│││││││││弘之繼承人、林怡秀即林文弘之│││││││││繼承人四人公同共有10000分之│││││││││23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86│臺中市大里區華│管理室、│地下層:11.26││22分之2││││城段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11.26││(林耀科22分之1,林耀科│││├───────┤5層│││即林文弘之繼承人、林耀││││臺中市大里區華││││甲即林文弘之繼承人、林││││城街37之1號││││陳阿麵即林文弘之繼承人││││││││、林怡秀即林文弘之繼承││││││││人四人公同共有22分之1)││├──┴───────┴────────┴───────┴─────┴───────────┤││共有部分:華城段685建號,面積:828.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58│├─┼──┬───────┬────────┬───────┬─────┬───────────┤│2│692│臺中市大里區華│集合住宅、│一層:120.17││1分之1││││城段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120.17││(林耀科2分之1,林耀科│││├───────┤5層│││即林文弘之繼承人、林耀││││臺中市大里區華││││甲即林文弘之繼承人、林││││城街37號││││陳阿麵即林文弘之繼承人││││││││、林怡秀即林文弘之繼承││││││││人四人公同共有2分之1)││├──┴───────┴────────┴───────┴─────┴───────────┤││共有部分:華城段685建號,面積:828.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