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用電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977號原告 黎明 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被告觀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觀天下社區管
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季聲震 訴訟代理人乙○○
黃永琛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劉桂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用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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