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胤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胤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廖胤傑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確定判決法院分別為最高法院及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