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3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政傑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裁定羈押,茲羈押期間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政傑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強制性交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2月1日執行羈押,至100年2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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