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9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眾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按如附表所示利率,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7年度司票字第795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年息(百分之)│├──┼─────────┼─────────┼──────┼───────┼───────┼───────┤│001│1,500,000元│1,310,913元│97年5月20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7.39│├──┼─────────┼─────────┼──────┼───────┼───────┼───────┤│002│1,000,000元│124,380元│97年5月20日│97年11月14日│97年11月14日│6.24│└──┴─────────┴─────────┴──────┴───────┴───────┴───────┘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