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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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41號聲請人 蔡呂採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2年6月2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廖宇軒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票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游時 韋游雅雱 103年9月30日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26,340,000元34409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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