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31號聲請人 周月玲 上列聲請人對失蹤人 簡三奇 聲請變更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所為108年度亡字第65號宣告簡三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於民國108年5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簡三奇之配偶,失蹤人於民國101年5月1日離家出走,自此音訊全無,遂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經本院於109年2月4日以108年度亡字第65號裁定宣告「簡三奇於民國108年5月1日下午12時死亡」在案。惟失蹤人實際上於101年5月19日死亡,是失蹤人上開確定死亡之時即有不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變更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函、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1甲宜相字第154號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108年度亡字第6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失蹤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亡字第65號案件卷宗與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相字第154號案件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按上開相驗屍體證明書,本件失蹤人既於101年5月19日15時30分經發現已死亡,則本院以108年度亡字第65號裁定宣告失蹤人於108年5月1日下午12時死亡,即與事實不符,聲請人聲請變更本院108年度亡字第65號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家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