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字第27號原告 林顯章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王智灝 律師 顏宏 律師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KELLYLEE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陳怡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