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4號原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奐廷
陳俊廷 被告 林士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訴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112年4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請於112年4月14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具狀說明110年8月18日債權讓與協議書通知被告之情形,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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