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家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450、14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簽結在案等情,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4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現場照片5張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309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25頁至第26頁、第69頁、第74頁、第83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項目數量鑑驗內容保管字號1白色透明結晶(含包裝袋壹只)壹袋經鑑驗(淨重零點四四三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四四二八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09年度青字第7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