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唐芝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本院行政訴訟庭民國106年9月14日106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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