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1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李榮宗 原籍設新北市○○區○○路○○○巷○號2被告 李家洲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87條、第113條、第242條聲明請求:「確認被告2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6年6月13日之買賣債權關係及於96年7月16日之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據。而查附表所示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19萬元,此有原告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6至78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281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不足61,281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61,28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