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江泰豐 債務人 田思親
陳美瑤 田俊昇 (即 田志宏 之繼承人) 田俊哲 (即田志宏之繼承人) 田惠君 (即田志宏之繼承人)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田俊昇、田俊哲、田惠君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田志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田思親、陳美瑤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田俊昇、田俊哲、田惠君、陳美瑤應於其繼承被繼承
人田志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田思親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